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刑智上易,【裁判日期】 1021219【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0如 選任辯護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 度智易字第00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0如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指略以:被告謝0如明知「人在囧途」影片(下稱系 爭著作),係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聯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鴻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且明知將上開影片之網路下載超連結網 址張貼於網路論壇,將使眾多未經鴻聯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人 ,得藉以點選該超連結網址非法觀看、下載上開影片,而侵 害鴻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幫助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8 日17時許, 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2 之住處,利用 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個人部落格網站(帳號「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 ○○○.3○○○○○○-/○○○?○○=○○),張貼上揭視 聽著作檔案超連結網址,使不特人得以透過該超連結,前往 置放有上開盜版影片之網站,下載或觀看上開盜版電影,而 侵害鴻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刑法第30條 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161 條第1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職是,檢察官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倘未發現相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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