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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生冷的社會科學 法律也不是劍拔弩張的展現 在適當的時機運用 祂就是一種愛的展現 事務所正式成立於2005年的春分時節 承接著以往擔任法院職務及民間機構服務的經驗 我們覺得可以協助更多人 在面對法律狀況時的糾葛 輕鬆及萬全的應對 本所目前承辦金融機構非訟(中國信託、國泰世華法務執行等業務)及民事(不動產、工程承攬及財產損賠等)、 刑事(毒品、貪污治罪、廢棄物清理等)、家事(婚姻、繼承及財產分配等)商事訴訟、國內外專利商標申請及侵權爭訟及非訟業務、受託為常年法律顧問等爭議處理。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6號9樓(02)251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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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3 週一 2017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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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31226/35533514/
這明明已經是2013年之前的事情了
為什麼到現在還有 某某開發公司
⋯⋯

依舊以TOUTUBE的公開轉貼方式


去大量提出著作權的刑事告訴


以刑事逼迫民事


去賺取每個人(被告)15000到30000不等的和解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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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別忽視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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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0 週六 201615:22
  • 可以還我辛苦錢嗎??

可以還我辛苦錢嗎?
新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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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時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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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31 週三 201610:21
  • 簡訊騷擾怎辦?!

簡訊騷擾如何救濟
【問題】:
Grace之前男友屢傳簡訊騷擾,Grace如何保護自己?
【解析】:
一、首按所謂「騷擾」,依照我國現行之相關法令規定(如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尚無一定、統一之定義規定,惟究查「騷擾」之核心意義迨應為「言語或者行為足令他方有生嫌惡之感」。
二、次按我國刑法上復有「公然侮辱」、「公然猥褻」、「毀謗」、「強制罪」等規定,則甲是否得據以主張?
(1)查「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公然猥褻」(刑法第234條)其成立均有「公然」之要件,復「毀謗」(刑法第310條)之成立應有『散佈於眾』之行為。則此處「簡訊」因非散佈,且應無不特定人所得共聞共見,似無成立該等犯罪之可能。
(2)次查我國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則此處甲之前女友所用強脅手段是否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最高法院28上字第3650號判例參照),核應為該當此強制罪之準要。
(3)另查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最高法院72台上字第5618號裁判要旨參照),則若該簡訊內容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再按我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之規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得經警察機關逕裁罰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金。惟此處應注意者係構成該裁罰之前提乃該簡訊內容以猥褻始足當之,且應知曉該門號之申請人
四、末按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復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五、綜據上述,如提所示,甲得如何主張以玆救濟,實應視該簡訊內容究為如何而定。詳言之,若該簡訊內容涉及恐嚇安全,甲或得主張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茲救濟;若該簡訊內容涉及猥褻,則甲或得主張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三項以茲救濟;惟若該簡訊內容僅涉及辱罵,則甲或僅得依民法第184、195條之規定而請求損害賠償,並此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迨為二年。又此處須附帶一提者,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32、538條之規定,甲或得據以聲請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按假處分係保全程序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設,準此,則甲為保全債權之執行,或防免急迫之危險,維護法律秩序之和平,保護當事人全體法利益及公益,當得聲請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甲一旦取得假處分之執行名義,自得據以強制執行之,於茲不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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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別忽視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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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7 週四 201614:56
  • {稅務新聞分享}

地上權宅 貸款利息可列舉扣除
 
房價高、住不起,不少人改買較便宜的地上權住宅,財政部昨發布最新解釋,個人購買地上權住宅比照購屋,可申報列舉扣除貸款支出,今年5月報稅即可適用。
為鼓勵購屋、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報稅時可列舉扣抵房貸利息支出。民眾買房子辦貸款,若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為自用住宅使用,報稅時房貸利息支出可享有30萬元的列舉扣除額,能省下不少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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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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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8 週三 201516:48
  • 餐廳Q&A-1

餐廳Q&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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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餐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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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1 週五 201515:33
  • *Uber(優步)需車系統之法律問題簡要分析*

*Uber(優步)需車系統之法律問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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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新聞文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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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0 週三 201414:26
  • 新聞有感

  以往數年的中秋節前夕,事務所都會準備「台北犁記」的鳳梨酥做為對客戶的感謝與支持,而今年我們選擇由秘書及助理們,去討論想送什麼時下的伴手禮,卻似乎也躲過了這次問題產品群的風暴,不至於讓送禮變成客戶的一種壓力;但是,我們該慶幸嗎?沒有。因為,我們永遠不清楚,我們明年乃或是之後的每一年所選擇的伴手禮,是不是也同樣能夠安心?答案還真的是很難說,碰碰運氣吧。
  「黑心餿水油」的事件,除了讓我們再次看見「人性」的貪婪以外,也見識到一再出現的黑心食品或原料問題,可以說根本沒有「適度」的法律可以震攝這樣的人性發展。而所謂的「適度」,通常在幾個月或幾個年頭過後,似乎就雲淡風輕了;這從「塑化劑」的法院判決新聞已不再攻佔版面來看,不也道出了今天的「黑心餿水油」事件也是明天的「塑化劑」新聞嗎?
  在這個充滿碰碰運氣的社會氛圍中,想賺黑心錢的人比比皆是,反正沒抓到之前是我運氣好,但這樣甚至已經把用心經營的人,在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下,打得遍體鱗傷而無法繼續;但去追究這樣碰碰運氣的氛圍何時早已縈繞社會,說真的,我們也不知道;這就像何時開始中秋節要烤肉一樣的不可考。
  「台北犁記」錯了,他們有他們所謂的企業責任要擔負,而我們也不過是他們幾年來客戶中的一位而已,但看到退貨民眾一股腦地將怒氣發洩在店員身上,仍然總是有些不捨;畢竟,一般市井小民為了生活出來打拼混口飯吃,仔細想想,常常也總有需要碰碰運氣的時候;社會氛圍已經夠了,官員是不是認真也夠了。試著給周遭的人點溫暖吧,在這時候,在大家都希望偶而有小確幸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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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時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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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4 週一 201410:04
  • 勞資糾紛案件

內湖簡易庭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2,湖勞簡,11
【裁判日期】 1030331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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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勞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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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5 週三 201313:49
  • 被訴"人在冏途"---無罪逆轉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刑智上易,
【裁判日期】 1021219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0如   
選任辯護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
度智易字第00號,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0如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指略以:被告謝0如明知「人在囧途」影片(下稱系
爭著作),係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聯公司)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鴻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擅自公開傳輸,且明知將上開影片之網路下載超連結網
址張貼於網路論壇,將使眾多未經鴻聯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人
,得藉以點選該超連結網址非法觀看、下載上開影片,而侵
害鴻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仍基於幫助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7 月8 日17時許,
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2 之住處,利用
電腦網路連線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個人部落格網站(帳號「
○○○○○」、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
○○○.3○○○○○○-/○○○?○○=○○),張貼上揭視
聽著作檔案超連結網址,使不特人得以透過該超連結,前往
置放有上開盜版影片之網站,下載或觀看上開盜版電影,而
侵害鴻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刑法第30條
第1 項、著作權法第92條之幫助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161 條第1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職是,檢察官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
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
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倘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包含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到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
,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無從為
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因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故陳述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
字第816 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69年臺上字第4913號、76
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分別著有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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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著作權法(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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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14 週四 201614:08
  • 網購標錯價格搞烏龍 5月業者須依訂單出貨

新聞來源:卡優新聞網 (105/04/12)
 
網購標錯價格搞烏龍  5月業者須依訂單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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