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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民眾犯罪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時,即使合併執行超過6月,仍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年6月解釋,認為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民眾犯數罪可以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後刑期超過6個月,就不能夠易科罰金,牴觸憲法規定。

為配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院提案修正刑法相關內容,未來民眾數罪併罰,都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便應執行的刑罰超過6個月,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今天在立法院初審通過。

不過,這項修正草案中也規定,如果犯罪的民眾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仍然難收矯正效果,或是難以維持法律秩序者,仍不適用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


 

此新聞出自:【2009/11/30
聯合晚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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