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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威廷/員林報導】彰化縣秀水鄉朱姓鄉民不滿買到兇宅,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原屋主解除契約並退還680萬元購屋費用。屋主辯稱當年租屋的男子死因不詳,與合約所列「自殺」、「兇殺」條件不符拒退,但法官找來死者妻子作證,並依據法醫解剖報告,認定為死者為自殺,判朱姓鄉民勝訴。
判決書指出,朱姓鄉民96年11月時透過房屋仲介買入秀水鄉中山路上一棟房屋,產權移轉後,附近鄰居透露,該屋為兇宅,他明查暗訪得知,92年時房屋曾租給一對洪姓夫妻,洪夫久病懨世,在注滿水的浴缸中死亡。
朱姓鄉民要求解約退屋,但原屋主認為,條約記載「產權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才符合條約精神,不過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記載死因為「不詳」,且購屋過程中,朱姓鄉民也未開口詢問是否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情事。
法官調閱當年死者妻子的筆錄,該妻筆錄指出,死者事業不順、多次中風,有輕生念頭。她還說,丈夫不愛泡熱水澡,當天發現時他全身衣著完整,躺在注滿冷水的浴缸中。法院報當中也指明,死者無跌傷、掙扎痕跡。法官據此認定為自殺。
此新聞出自於:【2009/04/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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