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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周四(9日)將通過「文化創意產業法」草案,政府將設置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化、商品化,並提供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團體的經費,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等租稅優惠。不過,文建會提出每人每年1.2萬元的文化消費列舉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條文遭刪除。

 

為了讓文創產業的適用範圍更具彈性,草案中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範圍,僅列舉藝術、媒體、設計、數位內容產業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產業。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草案規定文化創意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金額35%內,得抵減營所稅;當年度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支出分別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按50%抵減。

 

「文化創意產業法」草案最重要的就是協助文化創意產業化、商品化,未來將成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從事文化創意事業投資。

 

此文章出於:【2009/04/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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