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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因思銳公司」企劃行銷部主任的陳信雄,未經公司許可,即對外下單印製可玩「奇蹟線上遊戲」的儲值卡對外販售,最高法院昨天判決陳應賠償公司532萬餘元確定。

陳信雄已離開「因思銳」,目前在另一家電子公司任職。陳於92年間為「因思銳公司」促銷「奇蹟」遊戲,但私自委託製卡公司製作2萬份,每張有380點點數的儲值卡,賣給盤商圖利。

法院認為陳智雄批給盤商的價格,有包裝標示
(380點)的七成五,也有六成五,平均為七成,以1點1元,2萬份再打七折計算,合計陳信雄須賠償因思銳公司因而所受損害500多萬元。

因思銳公司是因有消費者打電話到公司,表示儲值卡不能用,並有網咖退回儲值卡。有一天,陳信雄請假,公司在他的椅子下找到一盒客服部轉交的儲值卡,裡面都是客戶表示無法儲值的卡片,陳信雄卻隱匿不反應,公司起疑而調查。


此新聞出自於:【2009/03/31
聯合報】
@ http://udn.com/

 

 

 

 

該該份員工的行為

 

應該尚有刑事背信罪之適用

 

原因在於

 

若92年間仍在職而私下以前面講到的方式私下委託廠商製卡

 

再加上進行批發

 

已可構成公司之損害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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