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疏失的三方受害人
文林苑都更戶拒拆遷 300人聲援!
轉貼自華視 – 2012年3月28日 下午6:58
台北市士林區「文林苑」都更案爭議持續延燒,將近300位支持民眾徹夜守在不肯搬離的兩戶人家門口。不過,凌晨拆除時間一到,警方馬上強制驅離現場聚集民眾,雙方發生了激烈拉扯。抗爭民眾陸續被警方驅離,並開始拆除文林苑。屋主強調,將會與警方抗爭到底。
都更案引爆衝突,300名支持群眾與警方對峙。拆除時間一到,警方開始強制驅離,大批警力用拉的、用抬的,直接把人送上巴士。雙方激烈拉扯,衝突不斷。還有學生手拉手擋住巴士,不讓車開走。眼看所有人陸續被警方帶走,住戶王太太激動到情緒崩潰。
說自己不是釘子戶,王太太眼淚掉不停。為了保住家園,他們轉移陣地,到總統府前繼續抗爭,呼口號希望引起政府注意;但台北市政府還是認為應該維護多數人的權益。抗議的同時,怪手已經開始拆除。
王家住了100多年的這一磚一瓦,沒多久都拆光。個人意願跟都市發展的矛盾演變成這場衝突,是不是真要用這麼強硬的手段才能達成目的,顯然還有討論空間。
發文單位:創彧法律事務所 撰文:實習律師蔡尚樺
【法律分析】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巷後段,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雖然多數批評見解認為,多數決將犧牲少數人的憲法上權力,但是依土地政策來說,為了地盡其利、地盡其用,國家自應一定限度內干涉私權,以防止權力濫用,危害社會公益。土地法第34-1條亦有多數決的相關規定。
因此,一個都更案,要做到住戶百分之百的同意,有其困難,多數決是不得不採行的方式,但是對於事前的程序保障、事後的補償,是更應著力的方向。
另外,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本案件中,建商在二○一○年申請文林苑代拆,去年九月已超過法定一年半的期限。(都更條例第36條,強制拆除或遷移之公告及延長期限,最高為一年半) 台北市政府其實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執行強制拆除。
如此立法,此乃是因立法當時朝野立委多半認為通過都更條例的同意實施門檻,對於老舊社區住戶是正面幫助,如果住戶可以用30坪房子換60坪,怎麼會有人反對。當時立委比較是站在同情都更住戶的立場,因此對於拒絕拆遷戶的處理,多支持由政府部門以公權力處置,並未料想到這次台北士林王家遭遇的情況會發生。
因此,本案值得爭議的地方,在於建商未解決土地問題,就推出「預售屋銷售」的情況,以致騎虎難下。因為該都更案預售屋已賣出,若建設公司違約,將賠償已收訂金一倍的違約金,因此建商才不願意變更設計。故而對於都更計畫預售屋銷售的情形,政府更應要加以控管。
因此,針對本次王家文林苑事件,不僅【王家受害】,且對於【其他同意都更的地主亦是無奈】,而已繳交訂金,卻遲遲未見動工的【預售屋買家更屬心急】;建設公司對於土地問題尚未解決便貿然出售預售屋,已經造成三方都是受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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