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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一定要有對象嗎?

大三女劈腿 謊報遭性侵

轉貼自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26日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一名女大學生日前背著男友與認識不久的男網友發生關係,男友發現她頸部被「種草莓」,逼問之下女學生竟謊稱遭歹徒擄走性侵,還編出被二名歹徒輪暴的情節,檢警當成重大案件偵辦,調閱學校附近監視錄影帶畫面,時間、地點都不符,懷疑女學生說詞,二次偵訊才突破心防,女學生坦承怕劈腿被男友抓包才編出此情節,檢警白忙一場後,全案改依誣告罪嫌偵辦。

    這名就讀某大學三年級的女學生,日前在男友陪同下報警聲稱遭歹徒在校門口附近當街擄走並性侵。女學生說,當天她在校園內讀書到深夜,才要返回校外宿舍,剛走出校門口不久,就有一輛小客車停在身邊,一名男性下車假裝要問路,卻趁機將她推上後座,開往山區僻靜處,駕駛與後座男子先後對她性侵得逞,過程中她還被對方咬傷,事後才放她離開,因為身心受創,事隔多日才決定報案。

   由於新竹地區許久不曾發生歹徒當街隨機擄女性侵的暴力案件,警方極度重視,立刻動員多名警力投入偵辦,然而在被害人所稱遭擄走的時間地點,過濾監視錄影帶畫面,卻發現空空如也,在她指稱案發時間前後1小時內,畫面都沒有發現可疑人車。

   檢警此時懷疑報案內容可能有誤,於是二次偵訊女學生,這時女學生才心防崩潰,坦承謊報。

【新聞解析】

                                                                                           發文單位:創彧法律事務所  撰文:實習律師蔡尚樺

 

依現行刑法誣告罪的態樣有兩種,可分為:

【指定犯人】的誣告:

   依據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該條犯罪,如果是故意要讓某人吃官司而報警,就涉及此類誣告,因本罪之成立係因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且具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因此刑責較重。(40年台上字第88號判例、55年台上字第888號判例)

 

【不指定犯人】的誣告:

    依據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因無指定特定對象,且不具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不法意圖,故而刑責規定較輕。

 

   但是依據刑法第172條規定:「犯誣告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此規定是為了讓誣告者在判決前或國家開始偵查前,能夠及時悔悟,避免浪費國家司法或偵查資源,因此特別訂立該規定,鼓勵誣告者及時說出真相。

     因此,別以為誣告罪只有針對特定人進行誣告才會成立,因為誣告罪除了有保護被誣告者之個人法益外,也包括有「確保司法權正確行使」之國家法益。

本新聞中,女大學生雖無刻意誣陷某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但仍可能觸犯刑法第171條之【不指定犯人】的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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