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

 

轉載自全文網址: 淪為「血汗勞工」護理人員向立委陳情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973745.shtml#ixzz1pi4gIgUk

 

   淪為「血汗勞工」護理人員向立委陳情

多名護理人員今在立法院控訴護理人員淪為血汗勞工,護、病比過高,且嚴重超時加班,又沒有加班費。鄭姓護理人員在現場哽咽表示,政府承諾建置1比7的護病比,但支票遲遲未兌現,夜班的護病比甚至達到1比20,工作負荷之重,如同家庭主婦,一口氣要顧10個以上沸騰的鍋爐,又絕對不能讓鍋爐燒焦。

 

   鄭姓護理人員表示,昨天晚間,她正在其他病房照顧手術後的兩位病人時,另一間病房的病人,卻發生意外跌倒躺在地板上,在護病比達到1比10、1比15,晚間甚至達到1比20的情況下,護理人員分身乏術,難以提供病人良好而完善的照顧,甚至會因為專業無法發揮而感到灰心。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代副處長蔡誾誾表示,衛生署很清楚護理人員總量不足的問題,尤其兩年來考照率偏低,都未超過6成,另外,雖有20多萬的護理人員考取證照,卻有一大部分考照後沒有執業。衛生署將護病比納為評鑑標準,若評鑑不合格,將影響醫院的健保合約和健保給付。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同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

 

發文單位:創彧法律事務所    撰文:蔡尚樺實習律師

 

※勞工工作時間

【正常工時】

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八十四小時內。

但二周得有二日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但每日正常工時以十小時為限,每周正常工時以四十八小時為限。

【超時加班】

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加班薪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因此,對於勞工超時工作部分,資方應給予合理的加班費用,且不得超過法定加班時數;但本例中不僅時工作超時,還有單位時間內工作負荷超重的問題。

關於護、病比過高現象,於勞檢單位僅得檢視是否有超時工作,但根本問題在於護理士人手不足,只能期盼衛生單位積極的研議更佳的因應措施,如此一來似乎比消極的檢視超時工作更來得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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