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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立院院會12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懷孕勞工遭資遣、非自願性離職時,退保後280天內分娩者、退保後181天內早產者,可請領生育給付。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林淑芬等27人提案增修「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指出,現行法令雖明文禁止歧視懷孕者,但實務上懷孕勞工屬相對弱勢,應保障女性工作權益。
現行勞保條例規定,女性勞工生產可領取一個月生育給付,但生產時必須屬加保身分,若婦女是在懷孕期間失業,就無法領生育給付。黃淑英指出,當前受金融海嘯影響,公司裁員時,懷孕勞工多為首次遭裁對象,導致無法請領到生育給付。
【2009/01/1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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