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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還我辛苦錢嗎?

新聞內容:

新北市一對低收入戶夫妻,婚後育有一子一女,多年來夢想擁有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經過多年打拼後,終於存下40萬元當購屋頭期款。夫妻指控,簽約前誤信房 仲可以貸款8成,不料付訂後,銀行告知房屋座落「都市計畫」外,僅能申貸房價的6成,害他們無法完成購屋履約,落得40萬訂金被沒收的可憐窘境。

                新聞來源:http://sharpdaily.tw/mobiles/article/177726

 

  1. 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前段及同法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
  2. 復按,「違約金有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其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則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視為賠償性違約金。」、「按其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得由法院依職權予以酌減。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而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是當事人所受之一切消極損害(即可享受之預期利益)及積極損害,均應加以審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620號及同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判決意旨分別參照。

     

 本所小叮嚀:

  1. 從以往本所承辦同樣類型的案件中,仍然是有救濟取回部分款項的途徑,但要全部拿回來之機會是沒有機會的;
  2. 所以,民眾在簽屬相關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時,不管自信貸款能力如何,皆應該在契約「其他約定事項」中清楚載明:

    「買方於知悉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八成並通知賣方或不動產經紀業紀業者之時,本契約自始失效」等語意之條件約款,讓自己基於轉圜的餘地,而這樣的約款也已經行之多年,也督促不動產經紀業者也應該多一分貼心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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