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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headline/20131226/35533514/

這明明已經是2013年之前的事情了

為什麼到現在還有 某某開發公司

⋯⋯

依舊以TOUTUBE的公開轉貼方式

去大量提出著作權的刑事告訴

以刑事逼迫民事

去賺取每個人(被告)15000到30000不等的和解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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