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1,重簡,140
【裁判日期】 1010417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0號
原 告 中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0昇
訴訟代理人 邱培其
被 告 朋0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蕭0滿
被 告 張0治
被 告 鍾0翰
上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曾智群律師
住臺北市○○區○○路二段213號二樓
複 代理人 蔡尚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
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存否,應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
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此項他訴訟,以民
事訴訟現繫屬於普通法院者為限,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雖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本訴訟法院是否以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仍得斟酌情形依其自由意見決之,非不得自為關於
本案之裁判。是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
權,並非一經聲請,即應裁定停止;如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裁判,即無中止
訴訟程序使當事人受延滯之不利益(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16
4 號、30年抗字第105 號判例參照)。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
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
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
,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此項犯罪嫌疑,僅當
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
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臺抗字第21
8 號判例)。訴訟中雖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是否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得斟酌情形依其自由意見決之,非謂祇
須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即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
義務。
三、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之訴訟爭點,在於被告公司電腦內是否
存有非法重製原告公司SPC4000軟體及被告公司WELL SPC軟
體是否非法抄襲改做原告公司軟體,違反著作權法,而構成
著作權法上之侵權行為,猶有爭執,原告以本件被告等非法
改作抄襲原告公司軟體乙節,刻已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
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110號續行
偵查中,尚未偵結,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核與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且此項問題在本訴訟中即
可由本院自為裁判,無待另案原告對被告提起違反著作權法
之刑事告訴案件之偵查或判決結果,依上說明,自無在該案
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法不合,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