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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車,記得要補票!

 

乘客搭乘火車惡意逃票 台灣鐵路管理局:除了補票外還要罰款

 

法源編輯室/ 2012-04-05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昨(四)日表示,民眾如果有惡意逃票,或是持身分不符車票的話,一但在列車長查票時被發現,或是沒辦法提出證明的話,除了需要補票外,還會被處票價一半的罰款,而雖然沒辦法全部查到,但希望乘客可以自重。

火車常常是民眾依賴的交通工具,而根據台灣鐵路管理局統計發現,沒有買票就上車或是持身分不符車票而有補票的民眾平均每天約有五千人,其中大多數都會主動補票,僅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民眾會惡意逃票,因此,台灣鐵路管理局也特別呼籲,如果在列車長查票被發現的話,不但要補票,還會罰款處份。

 

台灣鐵路管理局進一步表示,每天列車行駛約有九百多個班次,有部分乘客會上車後才補票,雖然大部分是因為趕時間來不及買票,或是臨時行程有變更而需要在其他車站轉車,但還是有少數是惡意不買票,或是購買愛心票卻無法出示證件,一但被列車長查票發現的話,除了會要求補票外,還會處票價一半的罰款。

 

【法律分享】

 

 發文:創彧法律事務所    撰文:實習律師蔡尚樺

 

依據鐵路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乘車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票價。

 

而同法第71條第1項第6款也規定,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且同條第2項也規定,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

 

因此,購票乘車係屬雙務契約,如果購買區間車乘車票即表示承諾搭乘區間車,當乘客改搭較高票價之列車時,應於乘車時立即主動尋找列車長補票,方可免加收票價,如列車長驗票時才補票,則將加收已乘區間五成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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