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是贈品」!瞞違建報拆 賣家判11月

 轉貼自TVBS – 2012年3月15日

賣房子刻意隱瞞屋況,可能惹來牢獄之災,新北市淡水一名黃姓屋主,前年連賣2間有頂樓加蓋的中古公寓,明知道頂樓加蓋多次被認定是違建,已經報拆,還以高於市價的價格賣出,2名倒楣買主過戶後,頂樓加蓋立刻被拆除,氣得告上法院,法院認為頂樓加蓋是不是違建、有沒有被報拆,在交易前都該告知買主,但賣家卻刻意隱瞞,依詐欺罪判刑11個月,全案還能上訴。

拉開通往頂樓的大門,牆壁全被打掉,內部空空蕩蕩,只剩下樑柱勉強支撐建築結構,將近40坪的加蓋空間,成了廢墟一片。

2年前,黃姓屋主把這棟20年的公寓,左右2戶的5樓和6樓頂樓加蓋,分別賣給2名買主,還在契約書裡註明頂樓加蓋是贈品,卻沒有告訴對方其實2戶頂樓加蓋早已經被認定是違建,結果房子過戶1個月,加蓋部分就被強制拆除。

當地里長:「這間房子,已經有拆除大隊來,說要拆除了,他(黃姓屋主)把這間賣掉,賣給他(買方)啦,所以變成現任屋主被拆除。」

花了500多萬買房子,原本想把6樓改成套房出租,結果卻落空,2名買主不甘心,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原本的黃姓屋主蓄意隱瞞,價金也有包括6樓加蓋,將他依詐欺罪判刑11個月,聯繫不上,無法得知三方回應,黃姓屋主的律師表示,全案是購屋糾紛,還會再上訴。

 

發文單位:創彧法律事務所  撰文:曾智群律師

 

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對於有委託不動產仲介業者買賣過不動產的民眾來說並不陌生,也正是這因為一張存在於委託契約中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的關係,除了讓買方當下比繳能了解到想要買的不動產目前所有可能存在的狀況外,相對的也課以賣方對於本身想要賣掉的不動產一定的契約拘束效力。

依照現行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可以瞭解到:在個案之中,如果賣方已明知知悉到增建部分被列報「違章建築」,無論是否已經遭主管單位排定列入預定拆除之對象,對於這種已經存在

遭列報「違章建築」的狀態,導致在前面所提及的「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之勾選項中變的更形重要。

單就刑法詐欺罪法條之構成要件來說,法院於因應時代變遷中所產生的爭議,目前多會以人民情感去判斷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構成詐欺罪的情形;也就是說,民眾買房子,不論是投資或者是居住,其所求的不外是這個房子符合原先賣方的告知狀態,當然也符合自己情感中的想像,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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