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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到期次日意外亡 要理賠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8/20

 

 潘姓男子由妻子購買為期一年的平安險,在簽約滿「周年」的當天意外死亡,保險公司以逾期為由拒付一百萬元理賠金。一審判保險公司勝訴,台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保險公司要給付理賠金定讞。

高院認為保險契約訂立時,必須經核保通過、保費入帳,或保險公司將「要保書」傳真交付給當事人的當日午夜,才開始計算保險期間。因為從午夜起算,多了關鍵的一天,高院認為潘姓男子的保單在滿周年當天仍然有效。

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十一時,潘妻為丈夫傳真投保為期一年的「閤家平安專案」給保險公司,「保險日期」空白未填;保險公司人員填上「保險期間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零時起為期一年」,回傳給潘妻。 不料,潘姓男子在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廿三時五十分發生意外,送醫後隔天即死亡。潘妻認為,依保險契約內容,簽約後隔天才生效,保險效期應到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午夜十二時為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給付一百萬元。

保險公司則認為,依保單上填寫的效期,應該只到九十五年二月廿八日午夜十二時,潘姓男子發生意外時已逾保險期間,拒絕理賠。

一審採信保險公司的說法,認定保險契約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零時起算一年,到九十五年二月廿八日,判決保險公司勝訴。

不過高院認為,潘妻在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時簽訂契約投保,內容明訂「本專案經核保通過及保險費入帳後,或傳真要保書當日午夜十二時起開始生效」,保險契約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日零時起算一年,逆轉改判保險公司敗訴確定。

此新聞出自於:【2009/08/20 聯合報】@ http://udn.com/

 

撰文:曾智群律師 

保險契約的生效日,攸關保險金賠付的關鍵,所以高等法院就契約生效日之解釋上並不僅僅是以利於要保人之立場為解釋,而是以保險公司所自行訂定之「經核保通過及保險費入帳後,或傳真要保書當日午夜十二時起開始生效」條款為判決依據,並無違誤之處。

所以,以目前台灣每人保單持有普及率之高,除了趕緊檢視手邊保單的有效期間,也順便整理一下有無重複的保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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