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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程序、省尷尬!經法院調解或和解 夫妻離婚就生效

日期:2009/04/02 13:52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為了簡化離婚手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日修法初審通過《民法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往後夫妻訴訟離婚,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達成離婚協議之後就算生效,雙方不用再到戶政機關變更戶籍,省事很多。

以往經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夫妻,雙方得拿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到戶政機關辦理戶籍變更,這樣離婚才算生效;不過,立法院1日修法將要簡化離婚程序。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表示,「到法院提訴訟或有意訴訟,婚姻關係即消滅。」

一般來說,離婚可以分成「協議離婚」還有「訴訟離婚」兩種,其中訴訟離婚,夫妻雙方得到法院打官司判決之後,再到戶政機關登記才算生效;不過,修法後只要經過法院調解或和解發文給戶政機關,就可以免去雙方離婚後還要見面的尷尬。

修法目的在於簡化訴訟離婚的繁雜程序,也免去已經水火不同夫妻間的困擾,雖然離婚變簡單,不過,畢竟要維持婚姻不容易,有意走上離婚一途的夫妻還是要謹慎考慮。(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羅欣怡、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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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曾智群律師

以往經法院訴訟前調解中成立的案件,但離開法院後刁難或反悔的多有所聞, 其在於需要雙方先寫好離婚協議書及2位證人作證,還要在前往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修法的意見,這無疑的將涉及私領域的部分,經由法院方面公平介入,並以部分強制之方式,讓紛爭儘速解決, 就該部分是可肯定的,但是通常若涉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或探視權之行使,甚至是剩餘財產之分配部分似乎仍未見到同前面可立即解決的立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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