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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 特休假照給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5月30日 上午12:06

 

    勞工離職前都會把特休假休完,但有些企業卻要求按比例休假,以致於勞工權益受損。行政院勞委會官員昨(二十九)表示,最近發現,有些企業「誤解法令」,未讓離職勞工把特休假休完,事實上,任職滿一年的勞工享有七天的特休假,就算勞工離職也應把假休完,否則要折算薪資給勞工,違者最重可罰三十萬元。

 

    勞動條件處官員指出,滿一年就要給七天特休假的規定是從勞工「到職日」開始起算,勞工權益並不會因為離職而受損,但有些雇主因為不了解勞基法相關規定,認為勞工離職時應依照一定比例請休特休假,以致於未讓勞工把七天的特休假全部休完。根據統計,今年四、五月,平均每月約有二十件跟特休假有關的申訴案。

 

    勞委會強調,勞工在同一個企業工作滿一定期間時,企業就應依照勞基法給予特休假、照給工資,如果未依法給假給薪者就是違法的行為,可依法進行裁罰。若企業經查察確實有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時,除依規定罰二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外,同時也會要求企業立即改善違法的情形,並依法給假給薪,以確實維護勞工的權益。

 

    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強調,只要勞工有提出請休特休假卻未能休假者,依現行法令規定,五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訴。若企業有違反任意苛扣情形者,勞工可就近向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提出申訴,也可撥打申訴專線(0800-085-151)。

 

發文單位:創彧法律事務所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其中工作年資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亦即,工作年資滿一年,便可以取得七天特休假的權利,

    另参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勞動二 字第01664 號解釋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因此,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享有的特休假,就算勞工離職,公司也應讓勞工把假休完,否則要折算薪資給勞工,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條文【勞動基準法】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僱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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