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期限是否可經被害人同意而免除
保護令期間回家團聚 台東男處3個月徒刑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5月1日
住在台東市的楊姓、盧姓夫妻,經常吵架,盧姓妻子向台東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不過,夫妻床頭吵,床尾和,在保護令期限末到時,他就迫不及待回家和妻子團聚,結果遭警方查獲偵辦,台東地檢署依法求處三個月有期徒刑。
起訴書指出,楊姓男子的家暴令時間到今年三月底才到期,但員警在三月中巡邏時,就發現楊姓男子已在屋內。楊姓男子告訴檢察官,他忘記家暴令的期限,太太也告訴他家暴令是三月一日到期,叫他回家,所以他才進屋,和妻子重享天倫之樂。不過檢察官調查,楊姓男子曾在去年十月間違反保護令,毆打妻子,被移送偵辦,因此不可能忘記保護令的期限,夫妻倆辯詞不足採信,因此,依法求處三個月簡易判決。
發文單位:創彧法律事務所 撰文:實習律師蔡尚樺
【法律小評】
民事保護令有三種,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保護令可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其中「緊急保護令」依該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緊急保護令只能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提出,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但另外二種規定於該法第10條,「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都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因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保護令是法院核發之命令,可約束加害人之行為與義務,保障被害人權益及安全。另依同法第17條規定,法院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但是在本件事會事實中,雖然在保護令期限內,但經被害人同意的情形下,是否仍須硬性規定,似乎仍有商討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