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逼女兒下跪 父母緩起訴
中央社 – 2012年7月3日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3日電)彰化縣黃姓夫婦反對女兒與泰勞交往,強逼女兒下跪懺悔,女兒不從敲桌抗議,警方前往處理。檢察官認為黃姓夫婦觸犯強制罪,但因與女兒已和解,今天偵結,緩起訴處分。
彰化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說明,彰化縣福興鄉黃姓女子不顧父母反對執意要與1名泰勞交往,今年5月要出門與泰籍男友約會,黃女的父母拉住女兒,帶到神明廳內,要求下跪道歉。
黃姓女子跪下後沒多久,就躲到神明桌下,以敲打桌子的方式抗議,黃女的母親報警,轄區分局員警獲報前往處理。
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黃姓夫婦行為已觸犯刑法強制罪,不過考量黃姓夫婦已經和女兒達成和解,黃姓女子也承認事發時情緒激動,說很多氣話,因此將黃姓夫婦處以緩起訴處分,需接受法治教育。
發文:創彧法律事務所
【法律分享】
參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032號判決要旨:
按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1085條固定有明文。惟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係指父母應為合乎情理之適當管教,並非子女有過錯即可以不當方式管教;且父母固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應為實施保護教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而濫用親權,則不獨可為停止親權之原因,且應負刑事責任。
因此,按我國社會人倫對於父母管教子女,多認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是關於如何認定是否有逾越必要範圍,似乎仍應該要視情況而定。憲法是保障人權的基本大法,基於憲法基本人權的精神,對於子女管教仍應不得違反人性尊嚴,且不得過度處罰導致子女精神或身體的傷害。
舉例而言,父母對於子女為禁足懲罰,可以短期內施行,如果常時間禁足或是完全限制行動自由(如綑綁)等,應可認為屬於違反人性尊嚴,已有家庭暴力的違法。所以,每個人都有精神思想不受限制的基本人權,對於與何人談戀愛本屬人身自由;然父母為限制女兒約會而要求下跪,雖非限制其思想自由,但已有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是否該當刑法第304條所謂的「以強暴、脅迫」方式為之,尚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