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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女兒下跪 父母緩起訴

中央社 – 2012年7月3日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3日電)彰化縣黃姓夫婦反對女兒與泰勞交往,逼女兒下跪懺悔,女兒不從敲抗議,警方前往處理。檢察官認黃姓夫婦觸犯制罪,但因與女兒已和解,今天偵結,緩起訴處分。

 

   彰化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說明,彰化縣福興黃姓女子不顧父母反對執意要與1名泰勞交往,今年5月要出門與泰籍男友約會,黃女的父母拉住女兒,帶到神明廳內,要求下跪道歉。

   黃姓女子跪下後沒多久,就到神明下,以敲打子的方式抗議,黃女的母親報警,轄區分局員警獲報前往處理。

地檢署檢察官認,黃姓夫婦行已觸犯刑法制罪,不過考量黃姓夫婦已經和女兒達成和解,黃姓女子也承認事發時情激動,說很多氣話,因此將黃姓夫婦處以緩起訴處分,需接受法治育。

 

發文:創彧法律事務所

 

【法律分享】

 

參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032號判決要旨:

 按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民法第1085條固定有明文。惟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係指父母應合乎情理之適當管,並非子女有過錯即可以不當方式管;且父母固得於必要之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應實施保護養所必要之範圍內行使其懲戒權,若逾此範圍而以傷害身體或危害生命之殘忍苛酷手段而濫用親權,則不獨可停止親權之原因,且應負刑事責任

 

  因此,按我國社會人倫對於父母管子女,多認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但是關於如何認定是否有逾越必要範圍,似乎仍應該要視情況而定。憲法是保障人權的基本大法,基於憲法基本人權的精神,對於子女管仍應不得違反人性尊嚴,且不得過度處罰導致子女精神或身體的傷害。

 

   例而言,父母對於子女禁足懲罰,可以短期內施行,如果常時間禁足或是完全限制行動自由(如綑綁)等,應可認屬於違反人性尊嚴,已有家庭暴力的違法。所以,每個人都有精神思想不受限制的基本人權,對於與何人談戀愛本屬人身自由;然父母限制女兒約會而要求下跪,雖非限制其思想自由,但已有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是否該當刑法第304條所謂的「以暴、脅迫」方式之,尚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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