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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太郎」綠茶商標被註冊 黑松告輸

東森新聞 – 2012年4月16日 上午8:43

黑松公司2年前推出「黑松茶花綠茶」,以幽默風趣「花太郎」廣告,打響知名度。不過「花太郎」這個名字卻被台中川井餐飲公司,早一步註冊商標,黑松公司認為川井剽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訴願都無效,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花太郎」只是廣告人物,並非黑松創作,因此判決駁回,餐飲業者表示,只是湊巧不是剽竊。

廣告中,胖嘟嘟的相撲選手花太郎,因為喝了綠茶,搖身一變成了麻豆,逗趣廣告打響了茶花綠茶知名度,一系列廣告都以花太郎為主角,黑松公司申請花太郎註冊商標,卻踢到鐵板,早一步被台中一家餐飲公司申請註冊。

台中「花太郎」餐飲業者洪先生:「這可能是純屬一個巧合,它(黑松)用花太郎日本的漫畫,已經出來2年他們才用,(告剽竊)比較無稽一點。」業者強調,早在10年前就經營日本料理店,在台中小有名氣,2年前開設第一家分店,就像是家族中的大兒子,才取名花太郎,而且漫畫人物也有花太郎,巧的是當時黑松綠茶廣告也正好推出,黑松認為遭餐飲業者剽竊,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訴願無效後,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花太郎只是廣告人物,並非黑松公司創作,判決駁回。

發文單位:創彧法律事務所 

 

【法律分享】

商標法之制訂,旨在透過商標制度之保護,鼓勵一般人申請註冊,使申請人得以專用其註冊商標圖樣,以俾消費大眾解此可辨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而不致構成混淆。而我國現行商標法第2條及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我國商標法原則上採行「先申請主義」,即由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者,取得商標權

 

本件之爭議在於系爭商標是否成立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之撤銷商標事由。(於民國101年7月1日起,修正為第30條第1項第11款)。

 

依該條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除經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外,不得申請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定有明文。本款之規定旨在避免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防止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賦予先使用商標者,遭他人搶先註冊其商標時之權利救濟機會。

最後,法院判決認為「花太郎」一詞日本早先於民國47年2 月5 日發行「花太郎」電影即已出現使用,而非黑松公司所原創,且申請註冊人非惡意搶搭黑松公司「花太郎」商標聲譽之便車,最後判決依據「先申請主義」,由該申請人取得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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