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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修正開放空間獎勵規定--容積上限回歸地方都市計畫規定,且不得設置圍牆等妨礙公眾通行或休憩之設施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規劃與合併使用,獎勵設置公益性開放空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訂有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為確保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及兼顧不同地區發展之實際需要,內政部業於101313日修正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並自10171日施行。未來開放空間獎勵之容積上限,回歸地方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過去建築基地規劃留設開放空間,除臺北市依據都市發展之需要,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訂定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專章外,其他各直轄市、縣市多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未充分考量地區需求差異;且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常有未依規定開放供公眾使用之情形。內政部營建署特別提出相關修正案,規定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或違規使用,並為顧及住宅安全管理之需要,增訂非屬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部分得設置區隔設施與開放空間區隔,促進開放空間規劃之合理性以利使用管理。此外,本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其頂蓋型開放空間不予獎勵;增訂直轄市、縣()主管建築機關之預審小組應就建築物之私密性與安全管理需求詳予評估,以確保開放空間之公益性,兼顧建築物之安全私密需求。詳情可參閱建築技術規則(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開放空間具有公益性質,開放空間內之違章,與一般私人違章性質不同,應列為優先處理項目,不得以分期分區方式緩拆;違規設置圍籬部分應加強改善。內政部營建署並自10132日起至43日止辦理各縣市開放空間案件違規執行情形業務實地督導,以落實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之公益性及視覺開放性,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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